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法定代表人程瑞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平,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李升学(已死亡),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平、李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03)李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2218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李升学的户籍材料,被执行人李升学已死亡,申请人申请撤回被被执行人李升学的执行请求。现经本院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王平名下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线索。经房产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情况;经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工商部门查询,无对外投资持股情况。并已给被执行人发布失信及限制高消费。本案已经倾尽所有执行措施,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明好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黎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