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213执恢52号

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王平;李升学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法定代表人程瑞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平,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李升学(已死亡),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平、李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03)李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2218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李升学的户籍材料,被执行人李升学已死亡,申请人申请撤回被被执行人李升学的执行请求。现经本院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王平名下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线索。经房产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情况;经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工商部门查询,无对外投资持股情况。并已给被执行人发布失信及限制高消费。本案已经倾尽所有执行措施,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明好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黎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