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3435民初187号
原告:木乃牛布,男,1995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木果以哈,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阿衣布金莫,女,1992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潘车达,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木乃牛布与被告木果以哈、阿衣布金莫、潘车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被告阿衣布金莫需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木乃什日
审 判 员 康 纪 勇
人民陪审员 阿木子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