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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5民初187号

木乃牛布与阿衣布金莫、木果以哈、潘车达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木乃牛布;木果以哈;阿衣布金莫;潘车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3435民初187号

原告:木乃牛布,男,1995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木果以哈,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阿衣布金莫,女,1992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潘车达,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木乃牛布与被告木果以哈、阿衣布金莫、潘车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被告阿衣布金莫需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木乃什日

审 判 员 康 纪 勇

人民陪审员 阿木子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