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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2民初11号之二

蔡凤娥、董合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2-0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蔡凤娥;董合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2民初11号之二

原告:蔡凤娥,女,193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董焕森,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系原告蔡凤娥之女。

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合新,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 原告蔡凤娥与被告董合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蔡凤娥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凤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蔡凤娥负担。

审 判 长  胡国平

审 判 员  张保东

人民陪审员  周晓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茂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