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2民初11号之二
原告:蔡凤娥,女,193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董焕森,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系原告蔡凤娥之女。
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合新,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 原告蔡凤娥与被告董合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蔡凤娥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凤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蔡凤娥负担。
审 判 长 胡国平
审 判 员 张保东
人民陪审员 周晓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茂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