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266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屏东一路大同街**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7753287Q。
法定代表人:郑光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东辉,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中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01261。
法定代表人:王宝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民终25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33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柯祖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
书记员 陈凤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