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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5312号

韩庆祥与何明礼、孙洪霞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庆祥;何明礼;孙洪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5312号

原告:韩庆祥,男,1966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朝鲜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玉 ,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明礼,男,年龄、民族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孙洪霞,女,1970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庆祥诉被告何明礼、孙洪霞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庆祥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明礼、孙洪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庆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韩庆祥负担。 

审判员    李月明                             二0一九 年六月 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