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 被
申请执行人:史国庆、孔小丽、史衍金、史作勇、史福印、曾玉会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史国庆、孔小丽、史衍金、史作勇、史福印、曾玉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已执行标的34352.12元。现因强制执行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长 彭 涛 执行员 朱传宏 执行员 黄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冠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