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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801号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鲤城区阿锋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鲤城区阿锋电器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01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鲤城区阿锋电器店,经营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浮桥坂头社区繁荣路**,注册号:×××65。 经营者:吴端锋。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阿锋电器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任贵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 —2—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