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丁,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莫逸樵,系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饶毅,男,汉族,住重庆市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44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饶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恢9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马关江
审判员 本清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