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执1384号 移送执行机构涟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邓伟国,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邓伟国刑事罚金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涟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11日移送执行局,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伟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6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邓伟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13日向涟源市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邓伟国在涟源城区内有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6月12日,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邓伟国名下的公积金,2019年6月12日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6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邓伟国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下落,亦未发现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邓伟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刘芳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严楚军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映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