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1民初1765号 原告长汀县财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涛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加桥,男,汉族,1991年11月23日生,住长汀县。 原告长汀县财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加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长汀县财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曹加桥已交清尚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汀县财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长汀县财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汀县财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曹素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小荣
书记员范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