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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11民初2111号

许建文与郭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建文;郭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2111号

原告:许建文,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永福,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文诉被告郭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文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许建文负担。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