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2111号
原告:许建文,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永福,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文诉被告郭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文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许建文负担。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