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345号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垌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222R),经营场所信宜市。
负责人:罗洪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平,该支行员工,电话:189×××××2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龙,该支行员工,电话:189×××××030。
被告:吴光辉,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苏志梅,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垌支行与被告吴光辉、苏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垌支行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垌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垌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方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秋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