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4536号
原告:郝金路,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张相民,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原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郝金路与被告张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相民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王慧杰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玉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