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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4536号

郝金路与张相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金路;张相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4536号

原告:郝金路,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张相民,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原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郝金路与被告张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相民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王慧杰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玉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