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
法定代表人:王自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超,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冯春艳,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超、冯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湘052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52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小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