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02民初2769号原告郴州市住房保障处,住所地郴州市七里大道**。法定代表人万林,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品高,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正林,男,1955年2月7日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住房保障处与被告贺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住房保障处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住房保障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住房保障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住房保障处承担。
审判员 曾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韵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