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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执562号

赵淑军、陈洪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淑军;陈洪彬;赵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赵淑军,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陈洪彬,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赵辉,女,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军与被执行人陈洪彬、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82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5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但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6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洪彬、赵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赵辉名下的银行存款已冻结并扣划,共过付申请执行人8765.98元。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洪彬名下有车辆鲁J3××××号轿车,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在新泰市车管所查封,由于未找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洪彬、赵辉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现场调查查询了对被执行人陈洪彬、赵辉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陈洪彬、赵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财产已作处置。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淑军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李铁鑫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兆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