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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民初3789号

3789南通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均、邱晓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均;邱晓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3789号

原告:南通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人民西路、新金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庆恩,执行董事。

被告:曹均,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邱晓群,女,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均、邱晓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6月25日,原告南通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