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3789号
原告:南通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人民西路、新金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庆恩,执行董事。
被告:曹均,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邱晓群,女,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均、邱晓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6月25日,原告南通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