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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81民初1038号

冀广怀与于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冀广怀;于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581民初1038号   

原告:冀某某,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于某,男,现年49岁,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村民。    原告冀某某诉被告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准予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育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俊萍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