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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3718号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泡宝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泡宝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3718号

申请执行人: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泡宝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07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磊

审判员 闫 飞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