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5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张彩丽,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静,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曲阜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苗孔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12656113A。
法定代表人:何卫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剑,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彩丽与被告(反诉原告)曲阜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阜新东方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曲阜新东方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反诉原告曲阜新东方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张彩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曲阜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曲阜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昭强
人民陪审员 王茂峰
人民陪审员 张立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