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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81民初53号之一

张彩丽与曲阜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彩丽;曲阜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5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张彩丽,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静,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曲阜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苗孔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12656113A。

法定代表人:何卫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剑,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彩丽与被告(反诉原告)曲阜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阜新东方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曲阜新东方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反诉原告曲阜新东方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张彩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曲阜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曲阜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昭强

人民陪审员  王茂峰

人民陪审员  张立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