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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恢26号

邓建森、洛阳市晋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建森;洛阳市晋丰商贸有限公司;王荣平;曹建西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邓建森,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晋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五股路陇海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荣平,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曹建西,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邓建森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洛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市晋丰商贸有限公司、王荣平、曹建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邓建森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9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2、2019年3月8日到洛阳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曹建西名下的大众牌豫C×××××和奔驰牌豫C×××××的小型车辆进行了查封。3、2019年3月14日接到洛阳市交警队电话,交警队发现并暂扣了曹建西名下的奔驰牌豫C×××××的小型车辆,后,本院执行人员即将该车扣押。经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曹建西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建森25万元,申请执行人邓建森同意不再拍卖该车辆,同意该车辆由被执行人曹建西开走。4、因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建森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2019年6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限制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未能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3执恢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万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