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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恢20号

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锦州洁城城市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俞章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州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班吉塔镇快手沟村。

法定代表人:吉维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州洁城城市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址:辽宁市凌海市班吉塔镇棉花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住址:黑山县黑山镇城南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锦州洁城城市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黑山三鸽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3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