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志杰,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协亮,男,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范志杰因与被上诉人耿协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12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志杰经本院按照范志杰预留的地址及电话均无法找到,采取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在公告期满安排的开庭之日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志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上诉人范志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慧芳
审判员 郭籽良
审判员 蔡世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