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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7执303号

林娅、杜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娅;杜咏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7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林娅,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杜咏华,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林娅与杜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鄂0117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娅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咏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2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杜咏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咏华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杜咏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杜咏华在银行无存款,其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杜咏华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林娅,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咏华应继续履行(2018)鄂0117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宗文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