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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执404号

高要区白土镇伟源饲料购销部、冼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要区白土镇伟源饲料购销部;冼国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高要区白土镇伟源饲料购销部,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白土环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4WRYYW1J。 被执行人冼国强,男,汉族,1960年5月21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高要区白土镇伟源饲料购销部与冼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冼国强的银行存款5747.49元,因其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扣划69172.51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