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2执恢60号
申请人: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昌路西、姚庄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60487G。
被执行人:柴刘海,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书面撤销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2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俊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