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3民初1469号
原告:曹雄燕,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湖南中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外贸。
法定代表人:朱腊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琨,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曹雄燕与被告湖南中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并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于当天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曹雄燕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雄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雄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曹雄燕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孙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春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