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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3民初1469号

曹雄燕与湖南中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雄燕;湖南中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3民初1469号

原告:曹雄燕,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湖南中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外贸。

法定代表人:朱腊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琨,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曹雄燕与被告湖南中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并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于当天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曹雄燕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雄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雄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曹雄燕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孙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春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