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赵宗玎,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马寨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792474596J。
法定代表人:张康。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宗玎与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浙03民终55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赵宗玎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400元。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宗玎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主动申报其名下银行账户及多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各大银行无大额存款、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N7××××、鲁NM××××、鲁N0××××车辆已查封,因车辆尚未控制在案暂不宜处置;委托临邑县人民法院调查其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对其名下坐落于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104国道南侧(马寨段)、开发区新1**国道宿田路交界处东南角的不动产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张康高消费,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19年2月11日,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本院已解除上述所有财产的查封及冻结,也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被执行人如在其他法院有其他案件处理,处理时涉及财产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逾期未提供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责任。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协查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章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