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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2208号

李凤琴与赤峰市元宝山区代际乐园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凤琴;赤峰市元宝山区代际乐园老年公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208号

原告:李凤琴,女,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李凤琴儿子),男,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政印,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代际乐园老年公寓,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四家村水泥厂东(原四家村幼儿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3MA0Q4QG。经营人:赵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程,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凤琴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代际乐园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凤琴负担。

审判员 谭国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鑫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