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6执558-10号申请执行人莱州某某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某某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刘晓坤
审判员 鲁岩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