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427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白荣全,男,1945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柏林,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柏林给付白荣全案款2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80元。因被执行人柏林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白荣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柏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柏林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支付案款270,000元、受理费5,380元、执行费3,950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柏林下落不明,未向本院提供财产报告。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通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柏林有零星存款及陆地巡洋舰霸道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川WW17**),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控制、处置。
三、通过传统查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柏林在宁南县华弹镇金沙村14组有房屋一幢(属农村房屋,无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房屋面积412.31㎡,本院已在执行其他案件时予以查封,该房屋地处白鹤滩水电站淹没区,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柏林(共有人严显珍)在宁南县金沙大道105号春生国际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81.42㎡,该房屋已被西昌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
四、本院作出执行决定将柏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2019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白荣全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柏林在宁南县华弹镇金沙村14组的房屋一幢,因该房屋地处白鹤滩水电站淹没区,现无法处置,待移民搬迁赔付后再作处置;柏林在宁南县金沙大道105号春生国际的住房一套,已被西昌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权处置该房产。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荣全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3427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柏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