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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5执449号

王振海、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振海;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5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海,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高福坤,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41103139。

被执行人:李强,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依据(2019)冀0825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王振海于2019年3月19日申请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5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静乃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