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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4执632号之一

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当事人
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4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46921659487。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新华东街**。负责人刘雅洁,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清丽,主任科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某,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盛华街**。身份证号:4102111987********。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武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汴鼓卫征决字[2018]第01号《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征收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征收当事人武某社会抚养费42645.54元)。被执行人武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54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武某达成长期履行协议,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实现债权15000元,执行费540元已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武某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

二、终结(2018)豫020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丽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李传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羽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