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24执恢101号之一

叶永聚、刘学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永聚;刘学欣;陈国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永聚,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刘学欣,男,1944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国勤,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永聚与被执行人刘学欣、陈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国勤于2019年4月1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叶永聚执行款3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叶永聚以与被执行人刘学欣、陈国勤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