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52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星沙街道星沙大道以西县人寿保险公司以**(星沙大道**)。负责人陈双全。委托代理人吴永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卓,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磊争,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告宋磊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波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兼) 周念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