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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866号

李晓春与刘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罡;吴成美;刘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866号

原告:李玉罡,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吴成美,女,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刘祥云,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原告李玉罡、原告吴成美诉被告刘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晓春于2019年4月29日死亡,原告李玉罡、原告吴成美以李晓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李玉罡、原告吴成美表示放弃对被告刘祥云的诉讼,放弃对刘祥云全部的诉讼请求及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玉罡、原告吴成美放弃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李玉罡、原告吴成美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徐 真

人民陪审员  龙先碧

人民陪审员  韩 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玉男

书记 员代  亚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