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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3222号之一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璐;肖本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名匠肖工设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3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主要

负责人:李川,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吕璐,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肖本仁,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名匠肖工设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以南西樵村西吴村民小组综合楼**百胜广场****铺,注册号44068200890821。 经营者:吕璐。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璐、肖本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名匠肖工设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7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吕璐、肖本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名匠肖工设计部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00000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8年11月8日,利息为56893.62元,罚息为28263.7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一年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26.3158%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遇上述基准利率调整的,则于次年1月1日进行调整),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6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035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吕璐银行账户2290.68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此外,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吕璐、肖本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名匠肖工设计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32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练宝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