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82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蒋某,住常宁市。
被执行人:蒋某某,住常宁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某、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蒋某、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执行员多次去两被执行人住处,均不能联系到两被执行人。另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于2019年6月25日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482执恢35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刘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