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3民初2429号
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建设路东段任庄**(垃圾中转站北1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59759468。
法定代表人:苏太生,总经理。
被告:徐金海,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 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