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403民初2429号

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3民初2429号

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建设路东段任庄**(垃圾中转站北1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59759468。

法定代表人:苏太生,总经理。

被告:徐金海,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 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