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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民初3352号之一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邹平泰永丰起重机服务有限公司、张志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邹平泰永丰起重机服务有限公司;张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3352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2337XJ。

负责人:苏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丽,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邹平泰永丰起重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二槐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913741347。

法定代表人:王成。

被告:张志明,男,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邹平泰永丰起重机服务有限公司、张志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平泰永丰起重机服务有限公司、张志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泰永丰起重机服务有限公司、张志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9758元,减半收取48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879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凯

书记员曹京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