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704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珊,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一部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珊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8日0时许,被告人黄珊饮酒后驾驶鄂G×××**小轿车载罗某沿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段路段时,撞上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和中央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珊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被告人黄珊于2019年4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黄珊赔偿路产损失11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罗某的证言;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记录事故现场的监控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黄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珊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珊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珊的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柯素华
审判员 杨 磊
审判员 吕 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