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13296号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语文报》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蔡智敏。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语文报》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语文报》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