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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127号

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涞源县禽旺畜禽饲养有限公司、龙金霞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龙金霞;涞源县禽旺畜禽饲养有限公司;王月军;邓学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倪抒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龙金霞,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执行人:涞源县禽旺畜禽饲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龙金霞,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王月军,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执行人:邓学银,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龙金霞、涞源县禽旺畜禽饲养有限公司、王月军、邓学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沪0105民初26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金霞归还借款237,500元,偿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3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20%的标准计算),支付律师费损失11,875元。被执行人涞源县禽旺畜禽饲养有限公司、王月军在3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邓学银对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20%的标准计算)及律师费5,000元,在最高额3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案件受理费6,154.60元,公告费76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龙金霞、涞源县禽旺畜禽饲养有限公司、王月军、邓学银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邓学银名下牌号为京PFXXXX、京GPXXXX、京Q9XXXX的车辆登记2019年2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王月军名下牌号为冀F0XXXX的车辆登记2019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9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6月19日冻结龙金霞持有的涞源县禽旺畜禽饲养有限公司名下股权2019年6月24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过程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朱佳伟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