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112民初8165号

武开龙与胡宗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开龙;胡宗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8165号  

原告:武开龙,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占辉,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宗锟,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认为,原告武开龙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开龙撤诉。本案受理费6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武开龙承担。  审  判  员   薛红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童佳蕾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