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8165号  
原告:武开龙,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占辉,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宗锟,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认为,原告武开龙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开龙撤诉。本案受理费6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武开龙承担。  审  判  员   薛红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童佳蕾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