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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民初1359号

高青县天鹅商城庆玲百货文具店与高青县花沟镇榆林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青县天鹅商城庆玲百货文具店;高青县花沟镇榆林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1359号

原告:高青县天鹅商城庆玲百货文具店。住所地:高青县天鹅商城二期1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茂功,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天鹅商城二期122号。

被告:高青县花沟镇榆林小学。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榆林小学。

法定代表人:贾艳玲,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振,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青县天鹅商城庆玲百货文具店与被告高青县花沟镇榆林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高青县天鹅商城庆玲百货文具店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青县天鹅商城庆玲百货文具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0元,由原告高青县天鹅商城庆玲百货文具店负担。

审 判 员 马成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辰辰

书 记 员 许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