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民初2043号
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631号。
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伟,男,公司职工。
被告:史殿恩,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贺树梅,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贾海明,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贺素美,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贺光烈,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
被告:马保玲,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殿恩、贺树梅、贾海明、贺素美、贺光烈、马保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217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明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