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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民初2043号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殿恩、贺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殿恩;贺树梅;贾海明;贺素美;贺光烈;马保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民初2043号

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631号。

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伟,男,公司职工。

被告:史殿恩,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贺树梅,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贾海明,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贺素美,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贺光烈,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

被告:马保玲,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殿恩、贺树梅、贾海明、贺素美、贺光烈、马保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217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明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