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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民初8003号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爱丽舍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爱丽舍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中丰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6民初8003号

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爱丽舍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谋。

第三人: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中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中丰村XXX号。

负责人:王响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爱丽舍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中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爱丽舍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者冻结第三人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中丰村村民委员会对被申请人上海爱丽舍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应付的相应金额的涉案工程和土地租赁的补偿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静怡

书 记 员 陆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