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鲁0203行初180号原告卜庆亮,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7号-2。法定代表人王传勇,职务局长。出庭负责人陈卫,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永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凯,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卜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晓明,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学彬,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庆亮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双山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庆亮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招立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