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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17783号

王振伟与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振伟;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17783号原告王振伟,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王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138016XP。

法定代表人:陈永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媖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道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王振伟诉被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被告: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未报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资料违约金20390元(自2018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共计267天);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转移登记违约金1375元(自2019年3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直至被告完成转移登记之日止),1、2项合计2176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君、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媖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附件四第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2月28日(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在此之前未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不构成违约。因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年8月20日起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业务,由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不动产进行首次登记。鉴于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按约定时间报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资料违约金,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无论是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还是房屋权属首次登记,均是商品房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前提,虽然因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及房地产权属登记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报送房屋初始登记资料违约金不能被支持,但是出卖人仍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政策变化,继续履行配合房屋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义务,以期实现双方合同目的。另,“转移登记”部分约定:被告取得该商品房初始登记后90日内,取得原告该房屋所有权证,并及时通知买受人领取。根据庭审查明之事实,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6日为被告出具5号楼各层的不动产权证书,于2019年4月11日为原告出具所购5号楼1单元25层2508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被告为原告办理转移登记未违反双方合同之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转移登记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振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王振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