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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2民初3367号

宋军与刘惠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宋军;刘惠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2民初3367号

原告:宋军,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惠深,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宋军与被告刘惠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宋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浩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