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2民初3367号
原告:宋军,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惠深,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宋军与被告刘惠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宋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浩洋 来源:百度搜索“”